证监会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6月7日报道,引述每日经济新闻的消息,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8份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中国市场存托凭证)发行申报材料。
证监会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CDR是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一个非常便利的方式。运用CDR模式耗时短,不必拆除VIE结构(协议控制),直接以公司现有主体发行CDR即可。同时,如果企业已经在海外上市,其信息披露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完整,与A股市场之间的切换也更加便捷。此外,采用CDR方式也可绕过IPO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硬性要求。
证监会发布的9份文件:
1.《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并发布了
2.《首次公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5.《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8.《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