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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连发3公告,都做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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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监管力度,海关总署连发3公告,就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监管力度,海关总署连发3公告,就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新版《税则注释》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海关总署连发3公告,都做了哪些调整?_跨境电商_电商之家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于2017年1月1日实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上述修订内容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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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进行公布。

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海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等

公告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多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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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

该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外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2012年第53号、2013年第58号、2014年第28号、2014年第45号、2014年第65号、2014年第66号、2014年第68号、2014年第84号、2015年第9号、2015年第10号、2015年第11号、2015年第47号、2016年第29号、2016年第54号将同时废止。

业内人士认为海关总署连续发文,实行新的监管措施,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的效率的,但同时任何监管的新措施总归会影响到一部分的商品流通,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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