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消息,据台湾地区《经济日报》报道,此前台湾当局 交通部公路总局 认为Uber在台湾有4件订单违反相关法律,遂对Uber开出罚单新台币1亿元(约人民币2200万元),并勒令Uber停业,Ube
5月10日消息,据台湾地区《经济日报》报道,此前台湾当局 交通部公路总局 认为Uber在台湾有4件订单违反相关法律,遂对Uber开出罚单新台币1亿元(约人民币2200万元),并勒令Uber停业,Uber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 昨日作出判决,认定Uber在台登记地是在台北市, 公路总局 对 直辖市辖内计程车客运业 没有管辖权,遂判决 公路总局 撤销处罚,而判决Uber则获得胜诉,可免除罚金。不过, 公路总局 表示,将依程序向 最高行政法院 提起上诉。
Uber通过网络招募司机,再由平台指挥调度车辆,营运载客。 公路总局 认定Uber未经申请核准,就利用网络平台经营汽车运输业,揽载乘客收取报酬,违反 公路法 第77条规定,对于其4件订单(3件订单在台北市、1件订单在台中市)各处罚新台币2500万元,并勒令Uber停业。
Uber不服提起上诉,主张 公路总局 处罚的违章行为属于未经核准经营计程车客运业,但Uber登记于台北市,仅限 台北市政府 具有裁罚行政管辖权, 公路总局 并无管辖权。
公路总局 辩称, 公路法 第37条第1项第3款及第78条第1项规定,对于未经核准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而违法者, 直辖市政府 及 公路总局 皆有相关管辖权限,且就算土地管辖错误,交给 台北市政府 也应为相同处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无需撤销原处分。
合议庭指出,本案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管辖权的争议。Uber及其合作驾驶所提供服务,确实是经营汽车运输业,但应归属于 计程车客运业 或 小客车租赁业 ,由Uber平台分配乘客与司机,以及车费、距离与时间。
合议庭表示,认定归属于 计程车客运业 比较贴近事实,而此一行政管辖权,就 公路法 第37条第1项规定,登记在直辖市的计程车客运业者,主管机关应为 直辖市政府 ,因此违反该项条文者,应受 直辖市政府公路主管单位 裁罚,而非 公路总局 。
合议庭认为, 公路总局 对直辖市辖内计程车客运业无管辖权,因此对Uber作成的原处分属有瑕疵的行政处分,判撤销原处分。
公路总局 表示,尊重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 对 公路总局 未具裁处Uber案管辖权的不同见解, 后续正式收到裁判书后,对于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 不同见解部分,将会同法制单位研析,依程序向 最高行政法院 提出说明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