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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商标侵权案判决 获赔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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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此外,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

2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判决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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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9102号,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前者已注册的“快手”类商标。

判决书显示,被告深圳快手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原告北京快手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快手”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注册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且在同类的服务上突出使用,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与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8月5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快手”字样。

此外,被告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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