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对投资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也正是该要求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根据意见稿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必须为“特定对象”,这个“特定对象”是怎样定义的呢?首先必须是实名注册用户,也就是说以后众筹平台发布的融资信息只能让实名注册用户看到。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意见稿一出,业界喜忧参半,一方面监管层的态度终于明晰,另一方面,投资人门槛设得太高, 屌丝玩不起 ,恐怕 难符互联网思维 。
提出 合格投资人 概念
意见稿对投资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也正是该要求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根据意见稿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必须为 特定对象 ,这个 特定对象 是怎样定义的呢?首先必须是实名注册用户,也就是说以后众筹平台发布的融资信息只能让实名注册用户看到。
实名注册只是第一步,该意见稿还提出了 合格投资人 概念,这也是在众筹领域监管中首次提出的 合格投资人 概念。个人的 合格投资人 金融资产不得少于300万,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注意,这里限定是 金融资产 。
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满足上述资本实力,能够满足另外一项要求也可以。即可以金融资产低于300万,3年平均收入低于5万,但是你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门槛高不高?
相较于商品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天使投资一般也只有十分之一的成功率,面向大众的股权投资可能成功率更低, 合格投资人 的门槛将直接关乎到行业的前景。
如果门槛定得太高,可参与投资者将大大受限,不利于行业发展。但是,门槛太低了,却可能释放很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进场,同样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这是监管层所不愿看到的。
目前各国的股权众筹平台都设定了合乎法律或行业惯例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如美国,原则上投资人年度出资额不应超过其本人工资收入的10%或净资产的5%,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力,且严禁运用借贷资金投资。
房地产众筹平台中筹网金CEO叶伟杰向《投资界》表示,房地产众筹要看具体的交易模型,从目前房地产众筹平台发布的众筹标的来看,更倾向于产品众筹,目前,对于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性质来看并不适用该意见稿。但是 从鼓励投资的角度来看,这个意见稿中对投资人的要求蛮高的,很多草根投资者甚至一些中产阶级也将被排除在外。而且也将增加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成本。
天使客创始人石俊认为,投资人应该分为认证专业投资人,以及非专业投资人,这两类人应该有不一样的要求,这好比在二级市场上买股票,不同资金持有量的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进行不一样的数量的股权的购买。
原西部证券新三板业务部总经理程晓明博士认为,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这个标准并不算高。不过 ,另外一条: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的标准就略显高了。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对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1)不应该设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而应通过控制投资额不超过投资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定百分比来控制;2)不应设置300万或50万的门槛,而应该通过 a) 控制人数,200人以内,但不限制金额;b)控制项目上限,如1000万,但不限制人数。a)和b)是 或 关系,避免造成过大外部性。
留有很大创新空间
在对合格投资人和投资金额做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规定之后,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要求看起来宽容多了,首先是股权众筹平台采用备案制,其次,对平台净资产的要求也不算高: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私募的红线保持不变: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意见稿还明确列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项目。 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应当采取 非公开发行方式 。这意味着当前众筹平台向所有人公开的融资信息的发布形式以后行不通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求是,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业务,不得为平台自身做众筹融资。
对于平台不能自融的问题,石俊认为,众筹平台也是创业公司,自己给自己融资,能够起到示范的效应,让众筹投资人也能够分享到平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投资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业内人士表示,该意见稿为创新留出了很大空间:1、未对企业融资额度等进行限制;2、券商可以开展众筹业务。
一位互联网众筹平台创始人向《投资界》透露,昨晚,意见稿发布之后就有超过3家证券公司与其联系,他们自身不想去直接做股权众筹平台,但是倾向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及建议征求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