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互联网企业存在侥幸的心理,打擦边球,以一种“先做吧,做大了再说”的心态进行运营,可能起初仅是一些民事纠纷,但到后来涉嫌刑事犯罪。野蛮生长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除色情绝不能碰之外,侵犯知识产权、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法律风险在设计业务模式前必须
4月16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关闭QVOD服务器,停止基于快播技术的视频点播和下载,清理低俗内容与涉盗版内容,并表示将在正版内容方面投入1亿元,重视版权内容的发展。话音甫落,4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就 快播涉黄被查封 事件接受采访时回应称,根据群众举报,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对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进行全面清查,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企业和人员。5月20日,快播公司因涉嫌严重盗版被罚款2.6亿元。
在百度影音、迅雷纷纷转型之后,作为视频草莽时代的最后一个流寇 快播及其所代表的商业模式的终结,从法律角度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快播模式被终结
一直以来,围绕快播公司QVOD盗播正版影片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鲜见。不过,快播公司以仅提供第三方技术为由,在相关诉讼中一直处于不败之地。
2013年情人节档期,由中影等单位制作的电影《我愿意》上映后没几天,快播公司所有并经营的QVOD快播播放器,其视频搜索功能可为用户提供影片《我愿意》的搜索服务。为此,中影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将快播诉上法庭,认为对方通过其软件的视频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定向搜索服务,且在其播放软件的风向标功能中推荐并传播了《我愿意》影片。深圳法院最终判令快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随后,一系列相关影视作品权利人将该判决报送国家版权局并投诉。国家版权局正式立案后,查明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份来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判决,引爆了诸多权利人针对快播的维权诉讼。2014年1月至4月,深圳法院接到80余宗针对快播公司侵权行为的诉讼,索赔额过亿元。此时出现的大量诉讼对快播公司非常不利,也间接促使该公司于4月16日关闭QVOD服务器。
警方的调查实际是快播公司运营多年法律风险累积的结果。快播的业务模式是,其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器,向互联网站长提供视频网站的建站方案,让众多第三方的站长架设视频网站,上传视频内容,而用户通过快播视频播放器中的搜索功能即可以搜到这些互联网站长建立的视频网站上的内容。快播视频网站基本没有版权授权,其播放页面充斥着色情广告,很多色情网站的视频甚至只能使用快播软件播放。
快播业务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大小网站联手侵权,快播公司出技术和商务,小网站干脏活儿,从而创造出一种低监管竞争优势的环境。能设计出这样模式的 聪明 之处在于对互联网的避风港规则的理解,快播公司作为一家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对快播视频网站的侵权内容免责;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和匿名性特点的透彻理解和执行,这些提供盗版、色情内容快播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很多在中国领土之外。
快播公司过去数年的野蛮生长,随着警方的介入,就算不失败,也将面临生死考验,至少其貌似聪明的业务模式被终结。快播和天线视频一样,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众多失败的案例之一。
野蛮生长别踩线
互联网行业是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在产业政策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支持和鼓励。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甚至在国际上都属于新兴产业,带来了新的商业关系和商业手段。一般而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领域的社会实践、商业实践往往领先于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正处于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互联网法制建设滞后,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保障;网上交易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互联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网络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方面。在此背景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存在侥幸的心理,打擦边球,以一种 先做吧,做大了再说 的心态进行运营,可能起初仅是一些民事纠纷,但到后来涉嫌刑事犯罪,野蛮生长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除色情绝不能碰之外,侵犯知识产权、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法律风险在设计业务模式前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就视频网站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直是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2012年7月,知名视频网站 天线视频 私自播放盗版影视剧5000余部,两年间获利2000余万元。该网站的经营方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主管、编辑等6人均被指控犯侵犯著作权罪,董事长陈海涛、副总裁杨明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这是国内首个因播盗版剧被追究刑责的视频网站。类似于 因盗版而兴 的同行,不是早已关闭,便是像土豆、优酷、迅雷等及时转型。
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则涉及两类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P2P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网络投资人参与众多,往往案件标的很大。2014年4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通报,经排查,全省有各类P2P网贷平台87家,其中10家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立案侦查,比较典型的有衢州的中宝投资、宁波的阿拉贷、湖州的家家贷、绍兴的力合创投等案件。其中,中宝投资案件涉及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本金没有归还。
而众筹这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于淘宝网上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 非法证券活动 。
快播的失败绝不是其经营模式的失败,而是其法律风险累积的必然结果。生意要做,法律先行。也许可以利用立法的滞后而暂时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但内心对于法律应常怀敬畏之情。这,便是QVOD倒下给我们的启示。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