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各委办局、各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共享自行车企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规范》和《导则》于日前公布。
《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内容:车辆与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要求、承租人客户端功能要求、企业运营平台功能要求、经营服务要求、政府监管与服务平台功能要求、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及数据接口协议等。《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做到应设尽设。同时,明确了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形式和设施标准。
《意见》于9月15日公布,由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出台,提出要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意见》共六个部分25条,对涉及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方责任、企业运营服务条件和退出机制、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与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增设集中停放区车位、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意见》、《规范》和《导则》三个政策文件,为鼓励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细致、立体的政策保障和规范引导,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承租人无序停放、押金缺少监管、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坏车辆等问题开出富有针对性的药方,将有力推动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方便、节能环保的优点,发挥其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解决短距离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拥堵方面的积极作用。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智能终端应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
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综合国内外卫星定位装置的精度现状水平和企业车辆安装情况,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车辆要进行出厂检验、新投入车型检验、存量车辆检验。
关于车辆质量,为保障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承租人客户端和企业运营平台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
——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在线登记注册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限制不满足信用条件的承租人租用车辆,政府公示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并纳入行业信用系统。
在承租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规定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承租人在线登记注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政府组织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示考核成绩,并将企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监管和行业信用系统。
——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轨道站点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结合方式。
为保障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及调度需求,《规范》还对相关服务内容提出规定,并明确人员配置应满足要求包括:共享自行运营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的要求;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相结合方式。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
——企业运营平台应将相关数据上报到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应运用大数据为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交换方面,《规范》明确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分析停放区设置需求和停放区车辆规模预测等功能,并将相关数据上报到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规范》也对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中基础信息管理、运营监测、统计分析、企业考核、信用管理及数据交换功能提出了相应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促进行业规范运行。
关于信息系统安全问题,《规范》规定了数据、存储、介质等信息系统安全要求,企业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承租人客户端、企业运营平台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规定。
《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原则:就近灵活 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除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外,《导则》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停放区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 如场地受限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
关于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形式,《导则》中明确,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如场地受限则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依据《导则》,地面划线形式的自行车停放区,具体可根据场地和交通量等情况,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30°、45°、60°)。
自行车停放设施方面,《技术导则》中提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组合,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城市空间。其中,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按照《导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的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导则》中强调,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存车架的设置应与停放区角度一致,具备稳固车辆的功能,保证停放车辆遇风不倒伏,推荐布置高低错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属存车架。此外,在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周边设置的自行车停放区,可设置停车标志和相应的引导标志标识。
北京市交通委也呼吁共享自行车企业强化对骑行人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的宣传引导,号召广大市民自觉在停放区内有序停放自行车,共同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凝心聚力。